薛玉兴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与A、B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薛玉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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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0日12时53分许,赵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佛山市某区某镇某路段最右侧车道内通行,当通行至事发路段时,赵某骑车由同车道内靠右侧停放的一中型厢式货车(由B驾驶)左侧车身旁边绕过的过程中,遇A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后驶至,致使三车发生碰刮,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损坏,赵某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2月11日,佛山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B与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经治疗后,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7000元。
事故发生后,赵某与A、B和C保险公司(A驾驶货车的投保公司)、D公司(B所在的公司)、E保险公司(B驶驾货车的投保公司)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委托薛玉兴律师代理,向某区法院起诉A、B和C保险公司、D公司、E保险公司,请求判令A、B和D公司赔偿赵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1178元,判令C保险公司和E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   薛玉兴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即积极准备有关材料,如C保险公司、D公司和E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赵某的误工费、经常居住地是佛山的材料,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书等。2012年6月下旬(有关材料准备充足),赵某将A、B和C保险公司、D公司、E保险公司起诉至某区法院,法院很快立案受理,于7月下旬开庭。薛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着手,主张赵某的经常居住地是佛山,其父母属于非农业户口,应按佛山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由于A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B与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提出C保险公司和E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应赔金额,然后由A承担80%的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D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E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赵某161178元人民币。

【办理结果】   某区法院支持薛律师的代理意见,2012年9月中旬,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80550.75元,判决E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80550.75元,以上共计161101.5元,取得了极好的代理效果。C、E保险公司已打款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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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玉兴
  • 执业律所:
    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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