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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拆迁案例:违法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承包地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6
浏览量:4735

【案件索引】(2018)闽05行初×号

【申请人】陈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福建省漳州市某村村民,1997年,陈女士的丈夫合法承包了该村十几亩地,一家人辛苦经营,生活倒也安逸富足。2017年,陈女士的丈夫去世,陈女士与其儿子、儿媳继续经营。2018年,该村实施土地征收,陈女士一家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征收补偿太低,经数次协商,陈女士都未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后征收方组织近百人强行拆毁了陈女士承包地上的蔬菜大棚、养鸡场和绿化树,给陈女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陈女士深知自身力量弱小,无法与强硬的征收方抵抗。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决定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帮助自己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经过多方比较,陈女士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京平律所立即派出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为陈女士展开维权工作。

【维权经过】

三位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针对本案中土地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详细指导陈女士一一向对应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获知,陈女士在地块存在征收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故征收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俗话说蛇打七寸,三位律师立即指导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征收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诉讼中,为了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数量庞大的证据材料。面对被告的否认和堆成小山的证据材料,京平律师依然胸有成竹。法庭上,京平律师一一指出被告证据的漏洞和其违法之处。摘举如下:首先,征收方在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行为时并没有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征收行为严重违法;其次,在征收程序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可知,被告区政府系征收行为的法定主体。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但在被告提供的两份公告中,既没有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的相关内容,也没有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其公告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再次。依据《征收土地公告》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而被告在发布征地公告时同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予以公告。故该公告的主体是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非被告作出,此行为同样违反法定程序。……

在三位律师的努力之下,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原告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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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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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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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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