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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 张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9-05  浏览量:344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张某,男,20岁,汉族,山东省某市人,农民。200187日因本案被逮捕。城手达某人因个适用品的二、诉辩主张装林某米某珀某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共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辩称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遭到无端殴打,头被砸晕了,我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就掏出弹簧刀朝那两个揍我的人身上捅。

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首先,确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双方力量对比也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害人是有准备的,有证据表明事先准备了西瓜刀一把,并对张某有行凶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与女友武某于200172623时许,到枣庄市某区街道街路东友恒网吧上网,网吧老板王某认出张某,因张某与王某在某职业中专上学时曾因打群架结下矛盾,于是王某纠集林某、马某、米某三人前来揍张某替其出气。次日零时许,马某给正在上网的张某说外面有人找,将张某骗出,张某刚出网吧门,站在网吧门口的米某、林某及随张某出来的马某便对张某拳打脚踢,米某持硬物将张某额头砸破,被告人张某从右裤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米某、林某身上连捅数刀。致林某右髂总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米某肺脏破裂,胸腔积血量达2000ml,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017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法院认定犯罪证据证人武某(被告人张某的女友)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被喊出网吧门后,双方殴斗的情况。在场人郑某的正言证实:马某、米某、林某殴打被告人张某,米某用砖块砸了被告人张某的脸部及被告人张某用刀将林某捅伤的情况。参与打架的马某证实:王某找其和米某林某殴打张某,后张某把米某和林某捅伤的情况。对被害人米某陈述王某找其和马某、林某殴打张某,殴打中张某用刀将其和林某捅伤的情况。关厨公人从现场提取的血迹,证明被告人曾经到过现场。从被告人张某住处提取带有血迹的弹簧刀一把,证明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某人,人人气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了弹簧刀上的血型与被害人林某的血型一致。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和被告人的轻微伤伤情。9.被告人张某对遭到殴打时,拿出刀子将林某、米某捅伤的事实供认不讳,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四、判案理由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遭到米某、林某、马某的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带其女友到网吧消费,遭到米某、林某、马某殴打,头部被米某用硬物打伤(轻微伤)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ヒ首将米某捅伤,米某跑了,马某因害怕也跑到 一边去了,被告人张某又抱住正用拳脚殴打他的林某,朝其身上连刺数刀被告人张某本无过错,是被害人,他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张某是被迫进行防卫的,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张某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张某面对的不法侵害先是拳打脚踢,虽其头部被打成轻微伤,但米某被捅伤逃跑、马某看到米某被捅伤也逃跑后,被告人张某面对林某赤手空拳的侵害,充其量只能是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因此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因此,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五、定案结论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第67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经济损失2000元。六、法理解说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1.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按照上述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主观条件,即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起因条件,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3)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均不得进行正当防卫;(4)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第三人;(5)限度条件,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受到被害人林某、米某等的突然袭击,他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张某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发生了质的辩护而形成的。也就是说,防卫过当必须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超越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限度条件的具体标准,可以归纳为三点:1)为了避免强度较轻的不法侵害,就不允许防卫行为采取较重的强度。如果非较重的强度不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可以采取较重的防卫强度。(2)采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则不允许采取激烈的手段。(3)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就不允许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3.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是特殊防卫。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特别是将防卫过当界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掌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刑法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负刑事责。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对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任”

行为时,可以不必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该款规定被称之为“特殊防卫”或“无限防卫”。无限防卫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上与一般防卫相同,但又有明显不同与一般正当防卫的特点:1)前提条件只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这与一般防卫只属“不法”性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均属严重的犯罪行为。最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充其量只能造成轻微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2)没有限度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即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张某面对的不法侵害先是拳打脚踢,虽其头部被打成轻微伤,但米某被捅伤逃跑,马某看到米某被捅伤也逃跑后被告人张某面对林某赤手空拳的侵害,至多只能是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符合无限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4.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过当的行为是在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防卫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而防卫过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由过失构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时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放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面对的不法侵害先是拳打脚踢,虽其头部被打成轻微任这种后果发生。

伤,但米某被捅伤逃跑,马某看到米某被捅伤也逃跑后,被告人张某面对林某赤手空拳的侵害,充其量只能是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而张某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心态,因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杀人罪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结合案件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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