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老人乘坐公交严重摔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二十万余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8
浏览量:108

案情简介:2018年716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彭某某带外孙乘坐由被告赵某驾驶的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为津A×××××号10路公交车,从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站上车,去往天津市红桥区方向。当公交车行驶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与八号路交口加油站附近时,因公交车司机赵某急刹车导致原告摔伤。后由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背部多发外伤、胸椎处多发骨折、肺部挫伤有积液等。原告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某某受伤致胸椎71011压缩骨折(压缩程度均未达13),非手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2条款,评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1.1条款,评定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5008.84元、护理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3140元、交通费3008.7元,共计224657.5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律师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乘坐被告赵某所驾驶的事故车突然停车,造成乘车人原告彭某某受伤,故被告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为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时为职务行为。故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审查,并根据原告提出的所有合理诉求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14433.84元、护理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611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3140元、交通费3008.7元,共计205494.54元;如果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93元,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姚志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志斗律师咨询。
姚志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1493好评数15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