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律师网站长冯晓辉接受湖南经视采访
来源:冯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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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我与创远景园物业管理公司郑主任达成协议,答应免除我家4000元物业管理费,可现在该公司换了一位姓李的主任,却把我家的电给停了。”2007年4月13日,家住创远景园的钟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
那么,当初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物业管理公司答应免除钟女士家4000元物业管理费呢?既然对此事达成了协议,新换的领导缘何又把钟女士家的电给停了呢?
缘起两年前的一场火灾
“我是2002年10月入住创远景园的,入住以来,一直都是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那场火灾,才引发后面的一堆问题。”钟女士说。
据记者了解,事情发生于2004年10月10日下午3点多钟,住在8栋1001房的汪女士(钟女士的母亲)因家中燃气泄漏引起火灾,在阳台上呼救约10分钟,6栋603房的业主盛先生听到汪女士的求救声立即边按保安门铃边报警,电话一共打了4次,持续10多分钟一直都无人接听,而楼宇间所配置的消防报警、瓦斯报警、求助按钮报警均没有发挥作用。在情况危急之下,盛先生冲进事发现场,准备关闭柜下阀门,这时,火焰喷出,汪女士、盛先生两位业主均被烧伤,当盛先生退出1001房时,保安才赶到现场灭火。火熄灭后,盛先生在保安岗亭等候10多分钟无人救助,最后由钟女士送往省武警医院救治。
“即使是煤气泄漏报警装置也应该有反映的,而火灾发生之前却没有任何的征兆。”提起这件事情,盛先生就气愤难平。
记者在钟女士处看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写着:设有消防报警、瓦斯报警及求助按钮报警。“事后煤气公司来取证,没有确定事故责任人,但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了配有这些报警装置,到关键时刻却都没起到作用,所以这与物业管理公司脱不了干系。”钟女士显得很激动。
承诺没兑现反停业主电
那么事发之后,两位受伤业主的医疗费是否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呢?“所有的医疗费用加起来一共有4500元,全部是由我支付的。”钟女士说。她表示,事发之后,她曾找物业管理公司谈过,当时对方说这个事情他们不负责,要去找开发商。
“后来经过多次协商,2006年物业管理公司的郑主任和我达成协议,免除我4000元物业管理费”,钟女士告诉记者,“入住至今,除了达成协议所免除的那4000元物业管理费没交之外,从来没少交过一分钱,而最近物业管理公司的主任换了,却因这4000元钱的物业管理费把我家的电给停了。”
4月16日下午,记者给创远景园物业管理公司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姓杨的办事人员。当记者提出要向李主任了解情况时,对方说李主任因为有事不在办公室,记者略微提起此事,对方又说去请示一下领导,大约等了3分钟,对方的回答是,对于此事,他们领导表示不清楚,要记者去采访集团负责人,而当记者问那边的联系方式时,对方表示不知道,不过在谈话中,对方却不经意地说了一句,免除物业管理费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文字证明。
随即,记者拨通钟女士和盛先生的电话,双方都表示,此事已多次跟对方交涉,并和物业公司的李主任当面交涉过,当时他们也要业主去找集团负责人,却不肯告知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34220)
◎律师说法
物管应为警报装置“失语”买单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冯晓辉律师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报道的情况看,火灾时有关的警报装置全部“失语”,这与物业公司平时疏于检修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违反了约定,钟女士的4500元医疗费应由物业公司赔偿。同时,本案中物业公司答应免除4000元物管费,说明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虽是口头协议,但不影响其效力。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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