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控,朱某为首操控基层选举,并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构成“恶势力”团伙,同时朱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多种犯罪。朱某恶势力团伙从2000年开始,依仗自己开办的XX集团,在企业内大肆发展党员,并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指使其企业骨干对在本企业上班的本村村民下达命令,以此达到其操控基层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
【辩护要点】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或案件均不具有构成恶势力团伙认定的事实情节和法定条件,朱某也未涉及相关罪名。同时,指控朱某在企业内部发展党员拉选票操控选举也不属实。朱某在本企业内发展党员,一方面是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落实中央发展党员的政策精神;另一方面发展党员需要按照流程上报上级党委逐级审批,并不是朱某个人可以决定的。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自己开办的企业内发展党员的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有违规之处,且在民营企业中设立党组织发展党员,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其不应当作为指控为恶势力犯罪的理由。……被告人朱某虽涉及多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属于恶势力性质犯罪。法院判决朱某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