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决定在夜间偷偷开采张某承包河滩下的河砂销售。后被河道管理部门查获,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后,仍有夜间偷采的行为,又被公安机关查获。控方指控,文某等人非法开采河砂价值31万余元,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三人系首要分子,要求依法严惩。
【辩护要点】
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文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关于犯罪集团方面,文某等人自始至终目的明确,就是偷采河砂。被告等开始的准备、其后的行动,都是偷采河砂这一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和持续状态,不存在经常纠集行动,也没有实施三次以上的恶势力惯常的犯罪活动的事实。
【裁判要旨】
判决认定文某等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认定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证据不足,应属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