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满某于2017年2月12日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城分公司从事打扫的工作。公司在满某入职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满某购买社保。2018年2月25日,满某在平洲夏平路新胜河附近进行清扫工作,在清扫垃圾去倒垃圾途中被路上石头绊倒导致受伤。
受伤之后满某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共住院48天(2018.2.25-2018.4.13)经诊断为: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肩、右膝部挫伤,背部软组织挫伤。2018年6月5日,满某因伤再次进入佛山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共住院42天经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右肩关节僵硬。
满某于2019年4月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满某受伤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一年时限,2019年4月3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8年9月25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满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判决裁决】
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合共45484.50元予满友碧;
【律师解析】
一、由于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限制,劳动者在受伤一年后想要索求因工伤引起的有关赔偿则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2、再到劳动局按工伤赔偿标准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然后按工伤赔偿标准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那工伤赔偿案需要先撤诉处理,再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评残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则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二、针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伤问题。
劳动者可以先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以超过年龄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然后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按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予以评残,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即向法院提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会根据各自过错分担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上述案件中的满某在工作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最终判决中需要承担80%,公司承担20%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