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拖欠装修装饰工程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张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量:529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2008年1月15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围墙改造、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围墙改造协议已经完工,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2月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完成95%,仅剩下收尾的工程,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份。被告因工程款未如期支付给原告周某,造成装修装饰工程中途停工,无法继续进行。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愿支付,直到一年半后,原告仍然未收到被告的工程款,实在忍无可忍,没有耐心再等待下去,于是聘请张黎明律师为其代理本案,将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一直拖欠的工程款。

【本案焦点】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围墙改造、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原告将围墙改造工程如期完工,工程款到位,但当进行装修装饰工程时,工程已完成95%,被告的工程款一直迟迟未到账,最终导致工程未完成,原告也没有拿到工程款。工程未完成,被告可以认为是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其不支付工程款有正当理由,而原告认为工程未完成是因被告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将依据原被告双方庭审时提交的证据,尚需拭目以待。

【办案风采】

一通电话咨询,张律师的耐心解答,让他时隔一年半之后,仍然成为了这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原告和张黎明律师的缘分,始于本案发生的一年半前,即2008年5月。当时,原告因一直没有收到被告公司的工程款,内心非常烦闷,辛辛苦苦工作好几个月,最后钱一分也没有拿到,手下的工人还在盼着领工资!于是通过朋友拿到了张律师的联系方式,打电话向律师咨询。张律师通过电话了解到原告的现有证据并不充分,无法证明其已经将装修工程完成95%,也无法证明是因对方未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施工方停工。张律师在电话里向周某解释了这个情况,并建议他应尽快与对方签订或由对方单方出具关于工程完成进度的协议及书面材料,证明是因被告自身原因无法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方无法将工程竣工,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工程款到位后再行将剩余5%收尾工程实施完毕。有了这样的一份协议或材料,在庭审时周某就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电话咨询完毕后,张律师并没有多加考虑对方是否会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直到一年半后,周某再次给律师打来电话,工程款还未收到,表示想当面咨询律师。经过周某来律所所咨询,最终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纸补充协议,却是制胜法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款追索成功。

张律师在审查周某的证据时,发现一张补充协议,内容正是一年半前律师提到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的进度,及因对方资金原因,未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资金到位后,施工方再将工程实施竣工。原来当时,周某将张律师的意见牢牢记在脑海,没过多久就将该证据拿在手上,但从未提起,因周某那时还心存希望,一直等待被告某公司主动支付工程款,却没想到等来的是对方无休止的拖延,令周某心灰意冷,失去耐心。此时,周某非常感激张律师当初咨询提出的建议,如果现在周某再去索要协议书,对方肯定拒绝出具。

有了证据的支持,张律师和周某都对本次诉讼充满了信心。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虽然因被告已经搬迁了新的办公地址,原告并不知情,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困难。但经过律师的努力,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最终法律文书由被告公司一名员工代领,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庭审时,主审法官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对方表示同意调解,并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主审法官见此情况,便开始主持调解,庭审都未正式进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律师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在一年之前原告向律师进行咨询时,律师向原告说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原告铭记在心,在咨询后马上找到被告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使得本案在一年之后的审理中原告掌握了有力的根据,在张律师当中的帮助下,促成了本案诉讼的胜利。

时隔一年之后,张某仍然选择了张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并获得了本案的胜利,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总结出原因:一是张律师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了张某的咨询,而很多律师往往忽略这一点,正是张律师“重视每一个咨询”的理念,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律师的诚意和关心,继而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二是张律师在和法官沟通的过程中,有自己的智慧策略,多与法官接触沟通,逐步与法官互相熟悉、了解,交流意见,以诚恳的态度和法官谈论案件,在得到法官的认可之后,就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避免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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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黎明
  • 执业律所:
    天津万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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