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周云卿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建筑工程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7794-878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宁波律师 > 鄞州区律师 > 周云卿律师 > 亲办案例

张某甲与张某乙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1  浏览量:236

裁判要旨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扶养人同意的,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已尽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如扶养人不同意解除的,在处理上将综合考虑协议的履行情况、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的理由以及协议解除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判。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叔侄关系,李某张某乙系夫妻关系,200193日,张某甲与李某张某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在XX市某公证处公证。2013年底,张某甲的房屋拆迁,由于李某张某乙不给付属于张某甲的拆迁款,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矛盾日益加深。2014718日,张某甲为了拿到每月的生活费,再次与张某乙签订遗赠协议书,张某甲认为,其与李某张某乙关系恶化,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0193日签订的遗赠协议书,诉讼费用李某张某乙承担。

张某乙、李某在一审辩称:1.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甲与张某乙是叔侄关系。早在20019月,张某甲就和我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我们尽心尽力扶养张某甲,履行至今已有13年,没有争议。根据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位于台湖镇×号院北房三间归我们管理、维修、接受遗赠。因此,在该房屋宅院拆迁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应该由我们来代管这三间房屋宅院拆迁后变换的补偿款及安置房。这是为了张某甲的晚年幸福考虑,也是为了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双方都不富裕。拆迁前我们爷俩并无纠纷,自从拆迁补偿以后,老爷子听了他人的一些闲言碎语,才有了一些想法,他的那种打算实际上行不通,更没有法律保障。张某甲年岁一年比一年大,身体也不如以前,在他当前的周围环境下,如果解除扶养协议,将拆迁款全部由他自己管理,显而易见,难以保证该款安全,等他用钱时,恐怕就没有钱了,真到了那一步,也没有人真心扶养他。一直到现在我们与张某甲并无原则纠纷。2001年至20148月我们都共同生活,2014718日叔叔提出要到养老院,我们的也满足了老人的要求,给联系了养老院交了预定金,并和老人说在养老院不习惯,随时回来。718日我叔叔找来两个证明人又和我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张某甲又反悔了,不去养老院,要自己租房,我们也依老人的要求,83日我叔叔自己租房,我给支付了4个月的房租及3个月的活费,他年纪大了,思维不是特别清楚,容易受人蛊惑,容易做出错误判断。张某乙作为他的亲侄子,并不怨恨他,困难时期都过去了,还是愿意按照协议一如既往地照顾他,做到平时衣食无忧,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一句话,生养死葬,让老人家放心地安度晚年综上,我们认为与张某甲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是张某甲老年生活以及李某张某乙合法权益的保障,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慎重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叔侄关系,张某乙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甲没有配偶与子女。2001年月3日,张某甲(遗赠人)与张某乙、李某(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甲未婚,独身一人,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幸福使其老有所养,故与其侄张某乙、侄媳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张某甲与张某乙、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并负责照顾张某甲。.张某甲的生活费用(吃、穿、住、用)由张某乙、李某夫妇负责。3.张某甲患病的医疗费用由张某乙、李某夫妇负责支付,张某甲的后半生由张某乙夫妇负责料理,并承担所有的丧葬费用。4.张某乙夫妇对张某甲不得有虐待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5.张某甲名下的房产由张某乙、李某负责管理和维修。6.张某乙夫妇对张某甲尽到扶养义务,待张某甲去世后,其所有的坐落在通州区村的北房三间归张某乙所有。7.本协议一式四份,遗赠人、受遗赠人各一份,交村委会一份。8.本协议由村委会监督履行。该协议在XX市通州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协议签订后,双方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至2014张某甲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因故于2014718日在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协议系遗赠人自愿行为,没有胁迫、引诱、欺骗,自己愿意到养老院居住。遗赠人张某甲的房产位于XX市通州区〤号院现已经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张某甲应分得到两套,分别面积为80平方米另一套为57平方米,对于上述二套房产遗赠人将57平方米的房产归后续老伴唐某所有,80平方米的房产归自己所有,具有居住权,等张某甲百年后80平方米的房产由之侄张某乙依法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双方已经友好协商,张某甲对上述协议内容认可没有异议,张某乙在此期间一直扶养遗赠人张某甲,本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后张某乙仍然有义务扶养张某甲,该协议一式四份,遗赠人、受遗赠人、两证人各持一份。

张某甲独自在外一人租房居住生活,张某乙给付相关的租金、生活费等。

再查,张某甲在拆迁前于2013126日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张某乙妻子李某的母亲。

上述事实,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遗赠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及两份遗赠扶养协议,首先需要审查两份协议的关系。张某甲主张2014年的协议系在李某张某乙胁迫之下做出,为无效协议,但是又要求解除该份协议,对其胁迫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法院认为2014年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从两份协议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冲突,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主体一致,只是对财产的处分进行了变更,而财产变更系因张某甲所有的宅院拆迁,财产形式进行了转变,在张某甲起诉撤销2014年协议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了涉及相应利益的唐某、李某为被告,唐某代理人为李某,而李某张某乙均认可204年协议,故两份协议在效力上一致,不存在优先性,只是2014年协议对2001年协议进行了补充。

关于张某甲是否有权撤销本案中的协议,从整个协议履行过程来看,李某张某乙在拆迁之前一直与张某甲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张某甲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张某乙未履行赡养义务,而在拆迁后,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张某甲的房租、生活费等开支全由李某张某乙支付,即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张某乙仍支付张某甲相应费用,故法院认为,李某张某乙不存在违背协议约定,不存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李某张某乙尽到了赡养张某甲的责任,并且李某张某乙自2001年履行赡养义务至今,如解除协议会对李某张某乙利益造成严重损坏。经核实双方矛盾在于拆迁后对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双方作为近亲属,应本着互相体谅、相互照顾的原则,在保护张某甲利益的基础上互相协商,做到既能维护张某甲的利益,又可以保护李某张某乙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益,如协商不成,张某甲也可以另案主张自己的拆迁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张某乙、李某侵占张某甲的拆迁款,无法保障张某甲的正常生活,双方多次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张某甲已经对张某乙、李某失去了信任,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恶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一审判决不解除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张某乙、李某不同意张某甲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2001年协议中所涉及的张某甲所有的房产于2013年底被拆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甲于2001年与张某乙、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2001年协议中所涉及的张某甲所有的房产于2013年底被拆迁,2014718日双方再次就遗赠扶养内容作出了新的意思表示,2014年协议中关于遗赠扶养的条款对2001年协议中的主要条款作出了变更,故宜认定自2014718日起,2014年协议取代了201年协议。因自2014718日起,张某甲与张某乙、李某之间的遗赠扶养权利及义务受2014年协议调整,张某甲要求解除2001年协议的诉讼请求已无现实之必要,故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周云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云卿律师咨询。

周云卿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建筑工程

手  机:137-7794-87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