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效果显著,尚未开庭已足额收回欠款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19-08-21 浏览量:192
原告陈某与被告一咸某、被告二某房产营销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签定房产转让合同,被告一将寒亭区某小区房产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3万元和定金2万元后,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后非因原告原因,涉案房产无法继续销售,二被告不愿退还原告所交房款和转让费,原告到律所寻求帮助。
听取原告陈述并仔细研究现有证据材料后,律师建议:王某、黄某为被告二的全部股东,原告所付转让费及定金系由黄某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号收取。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在原告持有的房产转让合同上备注承诺三个月内不能正常办理贷款手续的将全额退还原告所交款项。后于2019年5月22日单方面向原告出具退款协议书,说明非原告原因无法继续出售该房产,承诺王某人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额退还原告所交款项。王某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黄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其以个人账户收款,用于共同经营,因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将咸某、房产营销公司、王某、黄某列为共同被告,同时申请诉前保全。提交相应手续和担保之后,寒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对四被告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四被告的银行账户和车辆。四被告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信用逾期。压力之下,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足额归还了欠款。
半个多月的时间帮助原告要回了全部欠款,委托人对结果十分满意。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继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