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贾某探望权纠纷案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0 浏览量:152
裁判要旨:
如经过多方权衡,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确实有违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或不利于探望权的长期履行的,法院经审理,在符合子女利益优先原则的情况下,可准予变更。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于2007年11月结婚,2008年8月27日协议离婚。2008年9月3日,被告贾某生一女孙小某,后该女由孙某抚养。2009年4月20日,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贾某诉至法院,该院作出调解书,对贾某探望女儿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200年8月、2010年,原告孙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贾某对孙小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法院均以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利于孙小某身心健康的情形,孙某主张变更探望权方式的理据不足而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2012年9月5日孙某以“孙小某已入学,调解书的执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要求变更被告贾某对孙某的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经审查,孙某、贾某均在济南居住生活。孙某称其平时上班没有时间照看孙小某,故孙小某在寿光市第一中学幼儿园入托,由孙某的父母代为照看。孙某每月需频繁接送孙小某到济南给贾某探望,这对于孙某无论在时间和经济上都无法承受。因此,孙某希望考虑孩子的学习情况和孙某的工作、经济情况,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每月一到两次,寒暑假可灵活处理。
法院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再次要求变更探视时间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不当,为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某贾某和孙小某分处两地,探望时间、空间均受客观限制,原定探望方式的实现存在实际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自2013年9月起,被上诉人贾某每月探视孙某两次,孙某负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