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周云卿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建筑工程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7794-878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宁波律师 > 鄞州区律师 > 周云卿律师 > 亲办案例

孙某诉贾某探望权纠纷案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0  浏览量:152

裁判要旨

如经过多方权衡,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确实有违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或不利于探望权的长期履行的,法院经审理,在符合子女利益优先原则的情况下,可准予变更。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于200711月结婚,2008827日协议离婚。200893日,被告贾某生一女孙小某,后该女由孙某抚养。2009420日,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贾某诉至法院,该院作出调解书,对贾某探望女儿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2008月、2010年,原告孙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贾某对孙小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法院均以既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利于孙小某身心健康的情形,孙某主张变更探望权方式的理据不足而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201295日孙某以“孙小某已入学,调解书的执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要求变更被告贾某对孙某的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经审查,孙某、贾某均在济南居住生活。孙某称其平时上班没有时间照看孙小某,故孙小某在寿光市第一中学幼儿园入托,由孙某的父母代为照看。孙某每月需频繁接送孙小某到济南给贾某探望,这对于孙某无论在时间和经济上都无法承受。因此,孙某希望考虑孩子的学习情况和孙某的工作、经济情况,变更探望权行使方式,每月一到两次,寒暑假可灵活处理。

法院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再次要求变更探视时间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不当,为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某贾某和孙小某分处两地,探望时间、空间均受客观限制,原定探望方式的实现存在实际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自20139月起,被上诉人贾某每月探视孙某两次,孙某负有协助义务。

以上内容由周云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云卿律师咨询。

周云卿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建筑工程

手  机:137-7794-87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