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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张某甲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0  浏览量:155

裁判要旨:

变更赡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而非赡养人之间,如赡养人以其他赡养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将由于主体不适格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张某甲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茹某,现年81岁。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诉称:30年时间,母亲茹某一直与张某丙一起居住生活。20121月中旬,母亲茹某被张某甲从张某丙家中接走,现一直在张某甲家中居住。从201212月中旬开始,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多次要求到张某甲家中看望母亲,或者请求母亲在外租房居住,或者与我们一起生活,以便我们随时照顾母亲,但是张某甲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我们希望通过电话与母亲沟通问候,张某甲也不允,更不予以配合。近一年时间,我们没有与母亲进行交流。时至今日,我们已经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母亲,也没有与母亲进行交流问候,根本不了解母亲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另一方面,张某甲不断挑拨我们与自己母亲关系,多次以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3月,以张某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8月,以张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支付赡养费我们均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但是请求见母亲一面或者与母亲交流问候,均被张某甲拒绝,至今我们无法见到母亲,也不了解母亲的真实想法。母亲现在已经80多岁了,身体不好,常年卧病在床需要人照顾,更需要子女们的关心问候,尤其是现在生活条件好了,我们均有条件照顾母亲也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由于无法见到自己母亲,也无法照顾自己母亲,邻居及亲戚也对我们产生看法,认为我们不赡养老人,对老人不孝顺。张某甲行为已经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张某甲允母亲茹某单独租房居住或与我们一起生活,以便我们随时照顾母亲;二、母亲茹某在张某甲家居住期间,张某甲允我们看望母亲茹某,具体看望方式由双方协商;三、张某甲向我们公布为照顾母亲茹某支出的生活费、保姆费及医疗费等费用明细,以便于更好保证母亲生活质量;四、张某甲因长期不允我们看望母亲茹某的行为而向我们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裁定驳回张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的裁定未能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审法院重新审理。张某甲同意一审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而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张某甲系兄弟姐妹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赡养关系,因此张某甲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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