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案——C委托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1092号)的借款纠纷案,经代理人参与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给付金额,该案先后经过了一审及二审诉讼,皆支持了代理人——本案的第一被告已将全部借款还给本案的第一原告,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对被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