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川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刘茂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量:134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四川刘茂川的律师事务所均受本案被告徐怀忠的委托,现指派宗学利律师,刘茂川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怀忠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庭审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徐怀忠,并查阅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案情作了详细的了解,对本案证据,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作了认真地分析,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本案证据、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 为被告人徐怀忠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徐怀忠的陈述,白安孔、刘锦祥、蔡自辉等人的询问笔录,陈明的报案记录,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自一九九九年,徐怀忠与白安孔认识,白安孔自称是前国民党将领白崇禧的长子白光远,并且是所谓的民族资产大业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之后又认识了本案被告人刘锦洋,蔡自辉等人,这些人均跟随白安孔搞民族资产的解冻大业,并得到白安孔的许诺,民族资产大业完成后,会给被告人徐怀忠等人政治待遇,巨额奖金及无息贷款等。在这十多年期间,被告人徐怀忠等人待白安孔亲如父子,都称白安孔为“老爸”。白安孔多次向被告人等宣称自己就是国民党将领白崇禧的长子,且拿出白崇禧的家谱、照片等证实。这样被告人徐怀忠对白安孔的身份及资产状况(上海的太阳别墅)等深信不疑。 2009年6月份,本案被害人陈明通过刘大伟、何大伟、何恒证等人了解到白安孔,并且知道白安孔是白崇禧的儿子,很有能力也有势力,因其子陈佳乐高中毕业,高考分数较低,想找个统招军校读书,当然就想求白安孔帮忙,白安孔答应没问题,但要求陈明借款50万元,用于搞民族资产解冻,称自己的13亿美元一时不能调汇,2009年6月底的一天陈明及陈佳乐,刘大伟、何大伟等到了昆明,当时蔡自辉转述白安孔到北京开会,是被告人徐怀忠、蔡自辉等人接待了陈明、陈佳乐。接待过程中,被告人徐怀忠、蔡自辉均向陈明介绍了白安孔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但徐怀忠一直误认为白安孔就是白崇禧的长子白光远,且有巨额资产)。陈明回山东后不久,给白安孔通电话后,陈明就多次向蔡自辉、刘锦祥的银行卡上共汇入人民币110万元,事后陈明多次向白安孔、刘锦祥催收借款。白安孔叫徐怀忠给陈明汇去了30万元,案发时尚有80万未归还。
     二、被告人徐怀忠的行为没有构成诈骗罪
    (1)被告人徐怀忠没有诈骗陈明的目的、动机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证据表明,向受害人提出借款的是白安孔、蔡自辉。陈明提供的借款也是汇到被告人刘锦祥,蔡子辉账户。刘锦祥、蔡自辉收到款项后直接交给白安孔,被告人徐怀忠并没有参与。唯有一点前面已经陈述,被告人徐怀忠确实跟陈明谈及过白安孔的身份情况,但这对被告人徐怀忠而言,是基于对于白安孔多年脑海中形成的客观资料,虽然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对于被告人徐怀忠而言上述陈述不存在虚构,也许,这造成陈明认为白安孔很有能力也很有实力的事实,但是对于白安孔身份本案中有多人对陈明进行了类似的陈述,该陈述不是徐怀忠主观故意的虚假陈述,这不符合刑法中所说的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徐怀忠没有主观虚构事实的故意。
    (2)在客观上被告人徐怀忠没有管理和占有陈明财产的行为
    事实上受害人陈明的财物从转账到支出均有白安孔占有和支配,徐怀忠购车、买办公用品,均是白安孔授意所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怀忠占有该财物。
    (3)被告人徐怀忠归还陈明30万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白光远向徐怀忠的借款,根据证据显示:徐怀忠对款项是从夏万先处借来用于给徐中强调汇的费用,不能由此推定陈明的借款是徐怀忠所为,更不能说明徐怀忠有诈骗行为。
    综上,被告人徐怀忠既没有诈骗陈明款项的意图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白安孔、蔡自辉、刘锦祥等人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怀忠有诈骗行为。
    1、白安孔证据卷第二卷58页,白:“我就从陈明汇给我们的钱中拿出了39万元,凑了100万元后我让徐怀忠和周林英汇给了徐中强……”第66页,白:“我安排徐怀忠给陈明汇的30万元人民币…….现在我想清楚啦,这30万元人民币是徐怀忠筹集的,具体哪里弄的钱我不清楚。”第73页,问:“你有没有从诈骗陈明110万元当中拿出钱给徐中强做调汇费?”白:“没有。”
    2、刘锦祥,证据卷第二卷第87页,问:“陈明通过银行里打过来的110万元怎么支配?”刘:“由那名自称交白光远的说了算,我们的开销都没什么账目。”第86页,刘:“我们通过这些事情让陈明帮忙借此钱用,以便搞起那家养殖公司。”第90页,刘:“让他借给我们110万元钱,支援我们民族资产的解冻活动。”第91-92页,刘:“其与的33万元左右我都给了徐怀忠让徐怀忠将大部分钱汇给了徐中强,蔡自辉的75万元除了自己大约花了3万元外,其与的70万元给徐怀忠汇给了徐中强。”第97页,问:“陈明汇给你们的110万元你们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刘:“…….我陆续从陈明汇给我们的110万里面花了2万元,其中8000元是供自己开支的,另外是12000元是为大家办事一块花的,剩余的怎么处理我不清楚。前几次你们询问时我曾说过公司买了两部车也是里面出的。还有剩下的钱有一部分汇给徐中强了,这些只是我的猜测。徐怀忠我感觉没有多少钱,所以我猜测买车的钱也是从里面出的。”
    3、蔡自辉,第34页,蔡:“…..接着老爷子就安排我给陈明打电话说老爸回来啦…..”白老爷子接过电话说:“我是白崇禧的儿子白老爷子,现在正办着个大事,需要50万让人看看,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当天陈明就往我的农业卡上打了50万元。”第36页,蔡:“我和刘锦祥提出70万元直接交给白老爷子。”
    可见,以上询问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怀忠有诈骗陈明的目的和行为,除接待陈明外,被告人徐怀忠没有和陈明接触过,也未向陈明要求过借款。
     四、关于起诉书中称白安孔与徐怀忠骗取陈明10万元,即徐怀忠个人骗取陈明19800元的问题。
     1、10万元是汇给刘锦祥的,徐怀忠陈述根本就没有得到该笔款项。徐怀忠是参与了为陈佳诺办理上学的事务,但是财务支出是由白光远支付中间人刘丽华的。
     2、19800元当时陈明是交给徐怀忠2万元做陈佳乐的学费,为了吉利向徐怀忠支付了19800元,此费已经用于陈佳乐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因费用不够徐怀忠还倒贴了一些费用。这有徐怀忠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
    五,尤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白光远没有作为被告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首先白安孔在本案中仅有证词多份,但是前后供述不一,多处矛盾,案卷中以患病为由另案处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该被告缺失不能有效对本案事实予以查清,对各被告人存在不利,也丧失了辩护人以及各个被告人进行质证的机会。没有主犯的审判对各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所有的证据均指向白安孔所以白安孔的证词,因为白崇禧确有一子系白光远,因此白安孔证词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辩诉人认为被告人徐怀忠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构成刑法所要求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既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同时也没有诈骗被害人陈明的目的与动机,客观上也没有获得相关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徐怀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实际上徐怀忠跟随白安孔长达11年之久,案发前,白安孔一直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使被告人徐怀忠认为总有出头之日。徐怀忠等人对白安孔的付出、照顾更是无以回报的,徐怀忠还负债替白安孔归还陈明借款30万元。受害人陈明固然是受害者,从另一角度上讲被告人徐怀忠何其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受害者?鉴于此,希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纯,并按以人为本的方针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徐怀忠犯诈骗罪罪名不成立,徐怀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合议庭认真考虑并予采纳。

此致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  律师:宗学利
                                                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川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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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川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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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蜀汉路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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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茂川
  • 执业律所:
    四川刘茂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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