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系一家建材公司, 被告为一家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被告接受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某某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某某项目预制T梁桥下部、上部施工项目的招标邀请并参与了该次投标。2016年3月29日被告找到原告,告知原告可以让其参与到该项目,并让原告向其对公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0元,原告基于信任,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告对公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0元,作为原告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事后被告却告知原告,由被告与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标合同,由原告实际履约该中标合同。原告与被告就此事协商不成,后原告找本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
案件经过及结果:
基于原、被告的商业往来基础,本律师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就该案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本律师在原告的委托下,将本案诉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
在庭审中,本律师基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出借资质行为(挂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恳请法庭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保保证金。本案经律师努力,原、被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两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完毕投保保证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