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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不真实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19-08-05  浏览量:2034

导读

签署合同是每个老百姓生活中必然会遇到的事情,签署合同时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不真实,可能产生合同不生效、合同对未签字人不生效、债务承担主体减少、保证份额增加等法律后果。本案即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不真实,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生效产生争议?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份额是否发生变更产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也发生争议?笔者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本案争议做出详细解析。

案件情况介绍

【案件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10

【裁判摘要】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应采用不利解释原则。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减少时,应按实际保证人人数平均分配保证份额。

顾某诉称:2010826日,案外人马某和原告及三被告与案外人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原告与三被告自愿为案外人马某在某支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额人民币提供担保。案外人马某分别与案外人某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此后,案外人马某没有其他借款,原告和三被告成为上述款项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后案外人马某没有履行偿还责任,原告分三次向某支行清偿债务人马某的借款及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案外人马某追偿不能。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林某、钟某分别承担自己份额内的保证责任,即每人清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林某、钟某分别承担自己份额内的保证责任。

张某辩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未签字,不承担保证责任。申请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进行鉴定。

林某辩称:对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钟某辩称:本人与案外人马某约定,由马某的妻子张某作担保后,本人同意担保,现张某并非本人签字,故案外人马某与某支行有可能存在串通或欺骗行为;且最高额保证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现张某并非本人签名,故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生效,本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告应另行主张。

根据张某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张某”签名不是张某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查明:

一、,案外人马某和原告及被告林某、钟某、“张某”与案外人某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原告与被告林某、钟某、“张某”自愿为案外人马某在某支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额人民币350万元提供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张某”的名字并非被告张某本人签名。

二、案外人马某分别与案外人某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后案外人马某没履行偿还责任,原告分三次向某支行清偿债务人马某的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林某、钟某分别支付原告顾某保证担保代偿款,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钟某与马某约定,由马某妻子张某作担保后,钟某同意担保,现“张某”并非本人签名,故钟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最高额保证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张某并非本人签名,故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生效,钟某不承担保证责任。3、原告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已经知晓“张某”并非本人所签的事实,其存在过错,其履行保证义务与钟某无关。

顾某答辩称:1、钟某称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最高额保证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是指对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后生效。3、顾某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并不知晓“张某”并非其本人所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提及书面答辩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张某”并非其所签,一审认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其未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贷款与其无关。

林某未予答辩。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上诉人钟某提供的保证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钟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名,具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保证人与某支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应当认定连带共同保证,某支行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钟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保证是以张某本人提供保证为条件,故其上诉提出的“张某”并非本人签名,故钟某的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某支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此条款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各保证人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提供担保,而是各保证人分别提供担保,故按通常理解,该合同第8条约定的内容应理解为合同自每个保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张某”并非其本人签名,故该合同对张某未生效,对顾某、林某、钟某已生效,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顾某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是否知晓“张某”并非本人所签。

上诉人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顾某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已知晓“张某”并非其本人所签,在此情形下,顾某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无不妥之处。其代为清偿后,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分担。

律师说法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我们通常的理解是哪方保证人签字即对该签字人生效,对未签字的当事人则不生效。

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才能采用不利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连带保证人减少时,应按实际保证人人数平均分配保证份额。

本案中,案件本身债务是固定的,按照合同来计算,也应当由四人平均分配保证份额,但由于一方保证人并非真实签名,造成保证人减少,直接导致保证人分配的保证份额增加。

四、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会遇到签署合同的时候。本案所涉签字问题很典型,也提醒我们在合同签署时一定要关注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本案所涉签字仅仅是缺少一个保证人,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签字不真实,可能造成合同不生效的严重法律后果。一个保证人,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签字不真实,可能造成合同不生效的严重法律后果

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解读》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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