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健律师亲办案例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还能撤销
来源: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量:1451

陈某咨询:我有一亲戚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她老公去世较早,随着年事渐高,她想把自己拥有的房产一套赠与经常来探望的自己女儿。为此,她还专门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尽赡养义务,为自己养老送终,自愿将房产赠与女儿。该赠与合同签订后,还经过了公证处公证;不久,女儿凭着这份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将她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11年3月的一天,她突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住进了医院。尽管在她住院期间女儿也进行了照料,但母女之间出现了隔阂。老太太认为女儿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自己照顾不周,要不是邻居先发现自己犯病并给予及时的帮助,她这次就没命了,生活费、医药费也都是自己掏的,女儿比其他两个子女根本强不到哪去。她出院后,直接搬到儿子家里去住了。她觉得女儿取得房产后,不像以前那样对自己悉心照料了,现能否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其女返还房产。
律师解答:老太太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随时有人照顾为妥。其女虽然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精神等方面尽到妥善照顾的义务,致使老太太险些丧命。据此老太太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其女返还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以上内容由蓝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蓝健律师咨询。
蓝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20好评数0
  • 咨询解答快
柳州市东环路228号双福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蓝健
  • 执业律所:
    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4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柳州
  • 地  址:
    柳州市东环路228号双福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