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来源:刘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量:946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任立新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任立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
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而本案指控任立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任立新构成故意伤害罪。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的证据,公诉机关用来指控任立新的犯罪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辞证据,而且这些言辞证据的形成时间长达10年之久。由于这些言辞证据比较混乱、互相矛盾,驿城区检察院曾与2002年4月和10月两次对任立新做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指控任立新犯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供的指控任立新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刘四的陈述、证人张明奇的证言、同案被告人张刚的供述、证人任新国的证言等。这些证人每个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而且刘四当庭推翻了之前他在公安机关关于任立新殴打他的陈述,张刚也当庭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关于任立新殴打刘四的供述。下面辩护人逐一分析一下本案的主要证据。
一.刘四的陈述:刘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他开庭时陈述相矛盾。他之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客观,不真实,不能采信。更重要的是刘四在法庭调查时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当庭说他的重伤后果就是张刚造成的,与任立新无关。
他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有时说任立新用棍子夯他没夯住,就不见了;有时说任立新用凳子砸了他一下;有时说是任立新用椅子打的他;有时说具体用啥打的他不清楚;还有一次说刘富国用衣服蒙住他的头,他没看清,印象中任立新好像用棍子夯了他的头一下、、、刘四这种混乱的,前后矛盾的陈述,是不客观、不真实的,不能采信。从他的陈述中分析,他在当时现场混乱头被衣服蒙着的情况下,他根本不可能看见是谁打了他。他只感觉到有人用棍子、椅子、气筒打他,而并没有看见是谁打的。事后由于真正的凶手没有归案,他的损失没人赔偿,又因为刘富国、任立新是当晚他们矛盾的对方,所以就主观臆断是任立新打他,所以才会出现他前后矛盾的陈述。而当庭又推翻了之前的陈述,说他的伤是张刚造成的,与任立新无关。
二.张明奇的证言:
1. 张明奇与任立新是当晚矛盾的对方,且与任立新有利害关系,因为任立新打了他,所以他的对任立新不利的证言有编造、诬陷的可能。
2. 他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客观,不真实。他第一次证言说没有看见任立新拿什么东西,后来又说任立新用棍子打的,有时还说是用凳子打的、、、张明奇这种前后矛盾的证言说明他的证言完全是其主观臆断的结果,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3. 任新国的证言证明,几个年轻人打刘四时张明奇根本不在现场,他被任新国拉到离现场20米远的地方。
张明奇在刘四被殴打时不在现场,他不可能看见现场的情况。他的证言前后矛盾,因为任立新打了他,他对任立新有怨恨,所以他的证明任立新殴打刘四证言是虚假的,不能被采信。
三.张刚的供述:
张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样前后矛盾,第一次供述说任立新在场,干的啥他不知道;后来又说是刘富国用凳子砸的刘四,任立新拉着刘四,任立新没打;其后的几次供述又说是吕伟用凳子,张四用气筒,刘富国、任立新用棍子打的、、、这种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不客观,不真实,不能采信。关键是张刚在庭审调查时说他不认识任立新,打刘四的是张四、吕伟还有个人他不认识。也就是说他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机关关于任立新殴打刘四的供述。
四.任新国的证言:(卷159页)
1. 证明刘四是被几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打的。而任立新他是认识的,所以他的证言证明了任立新没有殴打刘四。
2. 几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殴打刘四时,张明奇被他拉到离现场20多米的地方,根本不在现场。张明奇证明任立新殴打刘四的证言是虚假的。(卷166页)
另本案的书证,即张明奇、刘四与2001年10月31日递交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卷232页)。这份起诉书对案发经过的陈述是任立新打了张明奇,而围攻殴打刘四的是另外几个人。这也证明了任立新没有殴打刘四。
综上,辩护人通过对本案主要证据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任立新殴打刘四。指控任立新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决任立新无罪。

                                      辩护人:刘征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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