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巍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来源:罗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量:491

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2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2、裁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法律分析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律师说法

纵观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的家庭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礼的性质、彩礼数额的认定、彩礼返还主体的认定。简言之就是什么是彩礼、多少彩礼、谁收彩礼的问题,什么情况不应当返还彩礼。

一般在实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婚姻当事人已经产生共同生活的情况;2、支付彩礼并不能导致一方家庭产生生活困难(此处的家庭生活困难指的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3、彩礼的最终用途用于购置结婚用品以及双方共同生活部分支出,截止至诉讼时已经全部支出。

1、关于彩礼性质的认定。

实务过程中,彩礼不一定是金钱,也可以是金器、甚至可以是车等其他物品。

这些器物是否能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依据赠与的时间、赠与的目的、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参考依据。

2、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

一些案例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标准,但是返还多少彩礼又成为双方新的矛盾焦点。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主张此类案件要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大小以及彩礼实际支出等情况。

3、彩礼返还主体的认定。

实践中,因彩礼发生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仅指的是婚约双方当事人,为了理清案件的事实,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是婚约乙方亦可以是其父母(或其他同等亲缘地位的彩礼接收人)。

最后,关于彩礼很多都是大额现金支付。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在支付彩礼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或者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给付,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却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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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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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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