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巍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与孙某家庭暴力离婚案
来源:罗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量:367

如何为遭遇家暴留下证据,以便于请求离婚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1990年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孙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并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孙某甲,且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王某发现孙某喜爱抽烟喝酒,且酒后脾气暴躁,这导致夫妻间经常为此吵闹,孙某也经常于酒后对王某及其子孙某甲有殴打行为。

2013年12月20日年双方又发生争吵,孙某对王某大打出手,用瓦片将王某头部砸伤,王某忍无可忍,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合计5000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一)原告王某和被告孙某双方因被告孙某经常酗酒且酒后易怒,对原告及儿子的殴打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原告王某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被告孙某主张因实施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被告孙某在与原告王某的多年家庭共同生活中,经常酗酒且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及家庭其他成员造成较大心理压力并长期生活于恐惧之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故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孙某离婚;二、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损害赔偿4000元其中医疗费96元、精神损害赔偿3904元)。

(二)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大以及闪婚情况的屡见不鲜,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也经常容易出现紧张、一触即发的状况。很多夫妻经常会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主要集中表现夫一方对妻一方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大大损害了妇女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既不利于和睦、平等、文明家庭关系的维护,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索赔,“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这里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律师说法

结合婚姻案件的法律实务来分析,本身第一次离婚就是比较困难的,法院往往不会判决离婚。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该类情形一般不受“第一次离婚离不成”的实务限制,而“家庭暴力”就属于这类特殊的情形。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就成了不可回避且尤为重要的事情,那我们应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呢?

1、在发生该类事情时,我们要及时报警处理。

一旦我们报警处理,一般警察那边会有相应的接处警记录,上面会记录相关的事实情况。

2、要求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或者所在单位进行调解

最好制作调解笔录,并由双方及见证人签字。

3、及时就医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就医,一般医院会出具相关的病历本。

4、其他。

由于现在技术的发达,一般可采取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甚至有些人会发微博、朋友圈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及及时取证,这样在发生相关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应对。

以上内容由罗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巍律师咨询。
罗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433好评数2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创新综合体B5幢13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巍
  • 执业律所: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创新综合体B5幢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