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吕某诉卜某人身损害赔偿被驳回案
来源:封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06
浏览量:1047
吕某诉卜某人身损害赔偿被驳回案
案情介绍:
  吕某与卜某是同村,卜某在2006年2月2日下午见吕某手拿几张有诬蔑自己内容的传单让人当众宣读,遂与吕某发生冲突,两人有撕扯行为,事后吕某以卜某对其殴打造成其轻度脑震荡、血管性偏头痛为由,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卜某赔偿其住院治疗花费的各项费用3523.6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卜某委托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封国强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
  卜某与吕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吕某诉卜某伤害赔偿一案,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卜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封国强担任卜某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经过详细调查,咨询当事人及证人,并参与开庭,已经对本案有了明确的认识,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卜某没有殴打吕某。
    本案的事实是,2006年2月2日下午,吕某携带多份污蔑卜某的传单在甲村沿街散发,被卜某和蔡某发现。吕某不但不停止散发,反而变本加厉,在本村超市门口让超市老板当着卜某的面宣读,卜某为了自己的名誉不受损害,就朝吕某要传单,吕某坚决不给,并且对卜某破口大骂,卜某无奈,从吕某手里抢过传单,在这一过程中,卜某始终没有动手打吕某,相反,却受到吕某的撕扯。以上事实有卜某的证人蔡某、张某当庭证实,派出所的调解书及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
  吕某在诉状中说当时被打得“血流满面”也纯属编造,唯一要证明卜某打吕某的证人马某是乙村人,派出所的笔录是在事发几个月之后才做的,马某称当时是路过,且不认识吕某和卜某,马某所说不符合常理,又没有出庭作证,因此马某的证言依法不应当被采信(事实上,派出所在调解书中也没有采信该证言)。
  二、吕某根本没有脑震荡。
吕某称自己被卜某打成轻度脑震荡,不符合医学常识。医学上所说的脑震荡属外科疾病,指头部外伤后出现暂时性的 意识障碍,可有脑干网状结构受损,脑组织轻度充血、水肿,甚至点状出血,是脑损伤中最轻的一种,判断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临床表现:1、意识障碍;2、逆行性健忘;3、头痛、头昏;4、恶心、呕吐。脑震荡的主要表现一是伤后短暂昏迷(一般在半小时以内),二是不能回忆起受伤经过,所有的证据都显示吕某在吵架时没有昏迷,并且对自己所谓的“受伤经过”叙述的非常清楚,不符合脑震荡的诊断标准。
  吕某在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吕某“头CT平扫未见异常”“头部无明显外伤”、“颅神经未见异常”,这在客观上证明吕某不可能有脑震荡;吕某在石家庄市中医院内一科的病历记录上显示的轻度脑震荡也被医生打了问号。因为医生判断轻度脑震荡是单凭病人自述,不是依据客观存在的病情。况且,吕某所述的受伤过程是自己主观臆造,并非事实。
  三、吕某住院治疗自身疾病所花费的一切费用与卜某无关。
吕某与卜某吵架是在2006年2月2日下午,到石家庄市中医院内一科治病是在七天以后。吕某在石家庄市中医院诊断并治疗的疾病包括血管性偏头疼、脑梗塞、高血压,这些都是吕某自身原有的疾病,虽然,这些疾病的临床表现有部分与脑震荡相似,但病因均与吵骂或外伤无关。血管性偏头痛的主要诊断依据是长期反复发作史;脑梗塞的病因分为心源性、非心源性、和栓子来源不明;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分为原发性高血压和继发性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在医学上病因不明,继发性高血压是由自生原有的疾病引起的。以上三种疾病均不是因吵骂而导致的,与卜某无关,同样其所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也与卜某无关,不应该由卜某赔偿,
  四、法院应当驳回吕某的无理要求。
吕某与卜某发生吵骂,起因是由于吕某当街传播污蔑卜某的传单,卜某仅仅是为了争夺吕某手中拿的诽谤卜某的传单,两人虽然发生了争吵和撕扯,但在这一过程中卜某始终未动手打吕某,在场的证人都可以证实。因为此前卜某已经向法院起诉吕某侵犯名誉权,吕某为治疗自身原有的疾病而住院,却谎称自己被卜某打伤,要求卜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均是毫无道理的,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吕某的无理要求。


                  代理人:封国强
                   2006年7月18日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要)
原告:吕XX,女,194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X村。
被告:卜XX,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X村。
委托代理人:封国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X与被告卜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日下午两时左右,原被告在本村超市门前发生冲突,双方之间有撕扯行为。原告称,在撕扯过程中被被告打伤,造成其轻度脑震荡、血管性偏头疼,并住院治疗,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2858.65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5元、误工费1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5523.65元。原告提交桃园派出所调解书一份、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一份、人身伤害鉴定委托函一份和门诊病历、住院治疗收费明细、石家庄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在桃园派出所的卷宗材料。被告不认可,称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并未打原告,原告住院治疗的都是自身原有的疾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认可,称双方之间的撕扯行为与打伤行为是不同的;门诊病历写明是脑梗塞、轻度脑震荡,并对此打了一个“?”,表明轻度脑震荡不是客观存在;原告住院治疗的都是自身原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与事实不符;询问笔录和调解书都是证明双方有撕扯行为;证人马某应当出庭作证。被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的住院病历,并自带证人蔡某、张某到庭作证,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是自身原有的疾病;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人可病历的真实性,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冲突,并伴有撕扯行为,现原告以被告致其轻度脑震荡、血管性偏头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已予以赔偿。但从原告所举证据分析,尚不能足以证实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故对原告之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立新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广宇

  注: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内容由封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封国强律师咨询。
封国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8好评数2
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73号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封国强
  • 执业律所: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73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