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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罗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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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借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2001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黄小某。200012月黄某购买了杭州市西湖区某房屋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黄某支付首付款88141元,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33万元,期限20年,至20201215日止。20048月,因上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17.32平方米,黄某补充支付了房款13010元,即该房屋实际购买价格为431151元。截至20118月,上述房屋贷款已经还清。其中176119.25元于原、被告结婚前归还,271707.27元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201311月双方离婚,未处置案涉财产。20141月,原告向法院主张分割案涉财产。房屋评估价格为325万元。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被告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扩面款并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故房屋所有权归属被告所有,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进行补偿。本院基于被告婚前出资及增值、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补偿款为52万元。案件受理费7775元,由徐某负担1244元,黄某负担6531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结婚的一般风俗,一般由男方婚前购房。但是由于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房屋价格,导致绝大多数的婚房购房都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两共同还贷。那么对于这种婚前以一方名义借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一般对于所有权认定没有争议,一般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一般法院在判决时会认定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是需要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结合房屋增值补偿给另外一方。

(三)律师说法

虽然实务当中一般把类似案涉情形的房屋判给产权登记方,然后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作一个补偿给其离婚相对方。但是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将物权和债权分割开来,是物债分离的典型表现,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得不特殊对待,所以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存在一个增值部分的补偿,不同于一般的债权的偿还。

其次笔者在这里还要额外一点提请读者朋友们注意,若是婚前存在父母出资付首付购房的情形,有可能这部分出资构成相应的债权(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若是双方离婚且有需要时,可以考虑到该点,一般更有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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