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以合法成立作为掩护,通过网络推广,以壮阳补肾、固精、延时等文案吸引被害人扫描关高内的二维码,由被害人添加客服人员工作手机的微信,之后客服人员便会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模板冒充“马天长”“马医师”等身份,吹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历,并假意为被害人诊断病情,最后谎称销售的“药品”可以治愈被害人的疾病而向其推销“圣域吉草”等糖果类食品,使被害人购买上述产品来诈骗被害人的钱财。2018年1月12日被抓,该案件正处于法院审判阶段。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受到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法院阅卷,了解公安机关及控方掌握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通过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某,了解事发的经过,黄某某表示认罪。李贤欣律师经过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出庭为被告人黄某某进行辩护。李贤欣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存在如实陈述坦白情节,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附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