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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律师支招取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19-07-22  浏览量:228

迟某于2013年向徐某借款买房,了解到徐某手里有闲余资金可以使用后与徐某协商再次借款。此后,迟某多次向徐某借款,徐某通过现金及银行卡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迟某。截至到2017年3月底,迟某仍有部分借款及利息未按时偿还,经多次催收,迟某一直不予归还,2017年9月1日迟某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徐某120000元(拾贰万元整),10月底前还清”但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归还借款。

徐某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综合徐某的陈述以及现有的证据,律师给她建议尽快固定录音证据。因为徐某给迟某的借款既有现金又有银行转账,而迟某给徐某的还款全部都是银行转账,而且两人借款利息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一旦诉讼迟某完全可能否认利息约定还有可能主张所有借款已经还清。虽然徐某不太相信对方会否认,但还是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跟对方联系并固定好证据。

一审诉讼过程中,对方果然否定利息约定并主张借款已经还清,徐某手里的借条是其想向徐某另外借款但是出具借条之后徐某没有把借款打给她。徐某庆幸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录音证据提交法庭以后对方主张自相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法庭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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