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芮嘉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鉴定及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张芮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266

裁判要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述:

患者因持续腹痛、腹胀就诊于A医院,入院诊断为卵巢肿瘤。行相关检查后,A医院为患者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盆底结节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术后第四天患者出现腹痛、腹胀、血便、感染症状,后转入ICU治疗。术后第十天,A医院在患者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盆底脓肿清除术,肠粘连松解术,结肠楼吻合术”。二次手术后患者病情危重且病情反复、高热、腹腔感染、肺部感染、伤口裂开、血糖不稳、贫血,A医院即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尔后A医院在患者局部麻醉下行“经脾动脉,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DSA+TAZ术”,术后患者病情持续反复,腹腔感染、肺部感染、切口渗血、伤口裂开,进行性贫血、低蛋白血症、血小板较高、血糖不稳。入院治疗三个月后患者出院,出院后病情亦未见好转,常伴腹痛、伤口痛等症,后因疼痛难忍送B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A医院提供诊疗活动期间,未能对患者病情加重及严重感染等原因进一步明确,更未对此引起重视并积极治疗,在与A医院协商未果后随即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本案中属患者死亡案例,且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距患者死亡已近两年,已然不具备尸检条件。可喜的是,患者家属及时进行了病历封存,病历资料相对完整,在进行鉴定意见陈述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差异

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因诊疗活动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特点,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主观病历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较为困难,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推定为不可推翻的推定。(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专家辅助人员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员对于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增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能力,充分发挥庭审实质作用,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出庭接受询问,其所提意见经质证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判的核心依据亦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重视鉴定、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员出庭辅助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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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芮嘉
  • 执业律所:
    云南德为商律所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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