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月审结,在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日,原告成功地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款及其他利益。
原告于2016年投资某公司,时任法人李某承诺在公司上市后,给予张某超额收益。张某按约将投资款转入李某个人账户。2016年底,张某由于个人原因急需用钱,与李某协商退股拿回投资款。李某退了部分投资款后,剩余投资款迟迟不予退还,原告张某催告多次无效后,因急用钱,无奈只能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律师努力,做对方和己方的思想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退款协议,且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2019年3月,在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日期到来之前,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原告退款了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