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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林达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350

案例:

某月某日下午,20岁的甲驾驶单位车辆在汽车站出口处,因交通堵塞与某公司司机乙发生口角。争吵中,于某用铁棍将乙头部打伤,当天被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乙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乙后因头部疼痛未愈,遂去医院进行检查,该院的 C T检查报告意见为:左枕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确为左侧枕骨骨折,构成轻伤。

本案中,除去其他主客观要件,焦点集中于乙的伤情鉴定。为给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0日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该司法解释指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对于轻微伤的认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如果李某的头部没有骨折,仅是头皮血肿及头皮裂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就不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对于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但经法医鉴定乙头部因铁棍的撞击而致左侧枕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则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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