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律师,经过诉讼并且查封保全对方公司对公账户,经过各种施压、协商,最终对方将拖欠设计费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撤诉处理。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76号之一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原告 与被告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 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由原告 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凌 晨
审 判 员 张花锋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