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维权纠纷
来源:金文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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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意为:原为村民,后因嫁给城市居民,但其户口仍保留在村的妇女。
1994年初,广州市海珠区某经济合作社十几个“外嫁女”被经济合作社取消了社员资格,不再享有股份分红、征地补偿等权益。后,该十几位“外嫁女”通过信访、上访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均未成功。直到2008年,本律师代理起诉,通过行政、民事等诉讼途径,于2009年底,为该十几位“外嫁女”取得了股民资格,享有了股份分红、征地补偿等权益,世世辈辈终身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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