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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林达律师亲办案例
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330

案情:

甲乙问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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