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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