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聪律师亲办案例
武汉马聪律师:民间借贷年利率24%之外的利息不用给!
来源:马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437

案情简介:甲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职业放贷人乙借钱。双方签的《借款合同》很“漂亮”,大概就是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每月两分息,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先息后本,逾期利息日千分之一。乙还要求甲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若逾期还款,乙有权处分甲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上述两份合同均办理了公证。


为什么说合同签的很“漂亮”?因为合同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条款约定清楚,没有太大问题,但这只是乙的障眼法,实际操作是这样的:1、乙并非一次性将100万元本金支付给甲,而是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前后向甲转账20多次,且每次金额大小不等,每次都扣除了三分的利息,账面总体上就是一个“乱”字形容;2、每当甲还不起每月利息的时候,乙就主动提出帮甲还,比如甲欠了五千元利息,乙就自己拿五千元帮甲“垫付”利息,而且“垫付”的钱每月要收五分的利息......这显然让账面更乱了;3、六个月过后,乙要求甲“还本付息”共150万元,甲无力支付,乙便带着人去甲家里要债,并威胁变卖房产。这让甲慌了神,东凑西凑了150万,一次性给了乙......


接手本案之时,甲明确告诉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出口气,实际上他根本无法确定多给乙多少钱。由于本案的账面太乱,涉及诸多细节,我和团队花了一周的时间将账目算清。乙的套路其实是很明显的:


针对上述第1点:因为乙是多次转账,则每笔本金的借款起算点即计息起点均不同,导致每笔本金的借款期限实际上均少于合同约定的六个月,有的甚至只有几天,但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六个月计算利息的。并且,乙向甲的每笔转账都扣除了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的部分不能算作本金,但乙却以扣除前的金额计算利息。乙的套路无形中多计算了大笔的利息。


针对上述第2点:甲根本不需要乙垫付利息,乙垫付的钱其实是本应向甲支付的本金,这无形中将本金数额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100万,而且超过的部分本金利率为每月五分。


针对上述第3点:甲未经仔细对账,慌乱中按乙要求“还本付息”,正中乙圈套。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说白了就是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自愿给了就要不回来了。现实中,甲很难证明乙曾胁迫或强制他还款,即甲很难证明自己是在非自愿的情形下还款,则甲主张返还已经向乙支付的、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的部分,即24%到36%的部分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了。


本案的结果很理想,我和团队帮助甲通过诉讼要回了几十万元。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甚至是犯罪性的借贷活动。我们建议,如果需要周转资金,应尽量向正规机构借款,提高警惕性。如遇到本案类似的情况,千万不要在慌乱中“还本付息”,心里要提醒自己:不明不白地多给了,就很难要回来了!

以上内容由马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聪律师咨询。
马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53好评数9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写字楼20楼整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聪
  • 执业律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6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写字楼20楼整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