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运健律师亲办案例
孕期出轨巨额赠小三,法院判全退!
来源:殷运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量:167

夫妻二人婚后经营一家公司,经多年打拼年入上亿元,且育有一子,但妻子二胎怀孕期间,丈夫却在外结识一位年轻女子作为情人,多次给情人送财送物,金额巨大,在情人的一再要求下,丈夫回家要求妻子打掉孩子并离婚。所幸丈夫因发现情人手机中同时交往多位男友,及时醒悟才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

近日,本律师接受该夫妻二人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我方缜密举证,法院最终判决小三须将其从原告夫妻获赠财物悉数返还。


判决当中法官释法:

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系无权处分,相应处分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乔某某赠予给周某某的大量财物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也未取得姚某某同意,上述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此外,乔某某与周某某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仍发展婚外感情,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周某某取得财物的行为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故周某某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涉案物品均为私人使用物品,不宜再返还,故本院确定返还方式为返还现金。涉案现金及价款折算金额总计XXXXXXX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姚某某请求确认乔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周某某之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姚某某XXXXXX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乔某某在XXXXX月至XXXXX月期间向被告周某某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姚某某财物价款XXXXXXX元……




本案判决后,原告方表示十分满意,夫妻二人感情亦将得到修复。


以上内容由殷运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殷运健律师咨询。
殷运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143好评数160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观音桥中信大厦1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殷运健
  • 执业律所:
    重庆仁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观音桥中信大厦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