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小胡是单位的员工,从事仓储管理工作,一天,小胡与同单位其他仓储管理员发生口角,二人一言不和竟动起手来,最终小胡被对方打至轻伤,对方被扣留后,小胡同时向该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胡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小胡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工伤。
[律师说案]
一般在认定工伤的案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中所作的解释,要求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还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员工之间发生的任何肢体冲突都有可能与工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而将这些冲突所造成的伤害都认定为工伤,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在本案中,小胡与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小胡受到暴力伤害仅仅是与工作有关联,但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构成其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发生争吵、肢体接触,并不是为了履行仓储这个工作职责而导致的后果,因此,法院并不会认定其属于工伤。
[结果命中]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胡受伤是与对方员工直接冲突导致,并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受伤,因此,小胡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法院判决维持该地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审理结果与律师预判完全一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意:该处第三项所指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同的或违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