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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导致两人身亡——“城乡有别”引发的赔偿争议
来源:刘茂通律师
发布时间:2007-05-04
浏览量:684

一起窃电事件导致两人触电身亡(本包2002年9月13日二版以《窃电断送两条人命,“凶手”无理拒不赔偿,受害者家属将偷电者推上公堂》为题的消息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而两名受害者又因农村户口和城镇居民的身份不同在赔偿数额上有可能会很大的悬殊。被窃电单位给付完赔偿金后甚感委屈。日前,这一在当地和社会上引出广泛影响的案件在铜山法院审结:两名受害者将获得三十余万的赔偿和补偿。
祸起窃电
家住铜山县利国镇利国村的农民彭某,开了一个小商店,除了经营百货烟酒等物品外,天气热的时候还买冰糕、汽水,有时客人还要求将啤酒放入冰柜里冰镇一下,因而电费对彭某而言不是个小数目。
彭某家不远处便是徐州铁矿集团三厂,那里的电工与彭某认识。一个省钱的念头在彭某心中产生。2002年五月份的一天,彭某买了一捆啤酒、一只烤鹅和几斤草莓,来到了徐州铁矿集团三厂电工吴某的家中。两人本就认识,又是乡邻,于是便在一起开怀畅饮,当然一个节约电费的方法也在推杯换盏中完成。过了没几天,吴某就从徐州铁矿集团三厂给彭某接了一条供电专线。而此线路正好从秀芹王的水田地上空通过,同时该段线路还同徐州铁矿集团的一条废弃的电话线连在一起,电费就这样省下来了,可带来得麻烦就大了。
命丧水田
2002年6月14日,对于王秀芹、徐继全的家人来说将是一个永远无法从记忆中抹去的黑色日子。
这一天下午4时许,王秀芹在利国村15组自家水田里面拔麦茬时,不慎抓住落在地上的一根电话线,致当场触电,倒在水田里。在场的徐继全(王秀芹的叔公)看到王秀芹倒下,以为因病晕倒,便去拉王秀芹,结果也触电倒下。两家人属闻讯后连忙赶至事发现场并报警。村民们找来竹杆,把带电的电话线挑开,救出2人。“120”赶到现场对两人进行抢救,由于遭受强电流的打击时间过长,2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秀芹的丈夫徐文付多年前因出工伤事故下肢瘫痪,长年卧床不起,主要靠受害人王秀芹来护理照料。王秀芹的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难以承受的巨大打击。徐继全的儿子徐文群告诉记者,其父亲生前经营一烧结厂,在当地有一定的名气。平时十分勤劳和节俭,徐继全的突然离去给徐文群一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而其母亲也整日以泪洗面。
2002年6月21日,徐州铁矿集团同受害人家属徐文群、徐德峰,就有关事宜达成了《关于一次性处理王秀芹、徐继全触电死亡补偿的协议》。徐州铁矿集团补偿两家各6万元,并追究彭某、吴某2人的责任。同年7月5日,王秀芹之夫徐文付,之女徐德美、徐德丽,徐继全之妻楮思云、之女徐文焕、徐朵,之子徐文磊等共同向徐矿发函,称上述协议赔偿数额太低,且徐文群、徐德峰未得到家庭其他成员授权,主张协议无效。
城乡有别
由于此次事故是彭某和吴某非法窃电所致,两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徐州铁矿集团对自己的员工约束不力管理不严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在悲痛之余甚感愤怒,多次找三方商讨赔偿事宜遭到冷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共九名原告将彭某、吴某和徐州铁矿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责任人赔偿各种费用数十万元。
铜山县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在2002年8月14日和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徐州铁矿集团与受害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覆行完毕应视为有效,不应再向原告人赔偿。同时被告还一致提出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应“城乡有别”,也就是应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身份。同时第一被告彭某认为第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应负主要责任。其理由是其使用的电并非是自己私自接上的,而是通过徐州铁矿集团的电工吴某同意由吴某接通的,因此吴某的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责任为法院应判决原告返还12万元。
对此意见,九名原告的代理人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则认为:彭某、吴某的违法窃电行为和第三被告的管理不善,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由于过错是三方共同造成的,导致惨剧的发生,应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城乡有别”的意见,原告方认为尽管王秀芹是城市户口,而徐继全是农村户口,但他们享有平等的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也就是他们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徐继全尽管是农村户口,但其生请经营一家烧结厂,年收入在百万元以上,其实际收入远远高与王秀芹。而如果区分了“城乡”。
那么两名受害者家属所获的赔偿的数额将有巨大悬殊,也就是说王秀芹家属获得的赔偿将远远徐继全一方。所以原告要求不应因“城乡有别”而“看人待客”。
一审判决
2002年9月,本报和江苏电视台〈法制广场》栏目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铜山县法院亦将此案的争议问题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秀芹、徐继全在自家田地干活,被电击致死,其身无过错。被告彭某、吴某共同盗窃徐州铁矿集团照明电而导致王秀芹、徐继全死亡,应付赔偿责任。而徐州铁矿集团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及通信线路存在管理疏漏,对二人之死也付有一定责任。彭、吴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窃电行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应付主要得赔偿责任(80%),其系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徐州铁矿集团疏于管理的过错,与彭,吴的过错在主观上不具备共同互益,因而不与彭,吴承担连带责任,徐州铁矿集团在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有效,且已经履行,因而徐州铁矿集团不应在承担赔偿责任,其履行补偿的数额超过应承担责任部分属赠予也不得要求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彭某,吴某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王秀芹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98881.5元,赔偿徐继全家属各种费用共94569元。
律师点评
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刘茂通,刘律师认为:铜山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一个十分公正合理的判决。该判决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充分体现了生命健康权的人人平等。那么如果在赔偿过程中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如果区分城乡则体现不出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尤其是在同一案件的判决中,两个受害人获赔偿的数额悬殊,其判决依据只是因为二人的城乡身份不同,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同时刘茂通律师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没有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
记者在采访中还获悉,目前全国户籍改革工作进展较大,很多地方已经弃除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标准,而统称居民户口。
我省公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户籍改革的政策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而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区分也终将成为历史。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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