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实践中如何确保不成为...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19-06-28 浏览量:5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即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确保该不动产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来分析:
案例,高某(女)与李某(男)结婚后,高某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出于限购原因,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高某名下,并希望二老百年后该房屋作为高某的个人财产,而非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高某父母发愁的是要不要签署什么协议、协议怎么签、房款怎么支付才能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高某父母若要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就必须确保做到两件事:
1,能够证明房款是自己出资的;
2,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第二条容易做到,关键是第一条。
高某父母如果能够证明房款是由己方出资,比如房款划扣的交易记录或者与高某签订协议等都将是很好的证明手段。协议中应当明确房款全部由高某父母出资这一问题。而如果高某父母是现金购房,或者将房款转与高某再又高某支付房款的话,一旦高某、李某离婚而李某对此提出异议,高某父母恐怕难以证明该房款的出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限于两种情形
一是赠与人赠与的是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
二是赠与人赠与的是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
除此之外,凡赠与人赠与子女的按揭房、分期付款的房屋,或者只是赠与子女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需要由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均不适用《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或妻一方谁的名下,都应视为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初衷
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