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21时许,郭某某驾驶冀T23y**号小型轿车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相撞后郭某某驾车逃逸,造成李某某死亡,并使其遭受多辆大车碾压,其状惨不忍睹。经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冀公交认字【2018】第000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