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京民申2827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蔡某1因与被申请人蔡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368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蔡某1申请再审的原因是:
(一)一审判决认为应平均分割蔡某3的遗产,同时认为东厢房4间不属于蔡某3的遗产,故根本没有判决分配东厢房。二审判决认为东厢房4间属于蔡某3的遗产应予分配,并综合蔡某2对东厢房建设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对121号院内东厢房4间的分配合理,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实际上一审判决并未对东厢房4间进行分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二)一、二审判决均没有审查蔡某2和我对蔡某3的赡养情况,更没有对赡养情况作出任何认定,二审法院却“综合蔡某2对东厢房建设情况及对蔡某3的赡养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对121号院内房屋的分配合法合理,适用法律错误。(三)蔡某2和我均未要求对121号院内的其他公共设施进行分配,一、二审法院也没有审查121号院内的公共设施是什么、由谁建设、归谁所有、是否属于遗产,而是直接判决院内“公共设施归蔡某2、蔡某1共同使用”,属于事实查明不清,判决事项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蔡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对于涉案的121号院内东厢房4间的继承析产问题,一审中蔡某2明确提出了要求对东厢房析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东厢房系蔡某2建设,未纳入蔡某3的遗产范围进行继承析产处理,亦未进行析产确权。二审中蔡某1对东厢房继承问题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认定了东厢房属于遗产范围,但未进行继承处理,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致东厢房4间继承析产的诉讼请求遗漏。因此,蔡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法院最后裁定为: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