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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xx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胜诉案例

作者:常建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6-18 10:17 浏览量:2926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法院(2017)甘1000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代理xxx公司参加了二审法院诉讼。

李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xx法院作出的(2017)甘1000民初x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明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所谓的车辆买卖合同纯属虚假伪造,目的是为了xxx公司从账面以购车款的名义处理向上诉人支付xx万元的中标工程转让费;2.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只字未提,以上诉人未提交反驳证据为由,认定虚假合同有效,并作出错误判决。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代理人围绕一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一、二审中对其与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以及通过转账收xxxx公司xx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只是对签订购销合同的目的提出异议。李x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购销合同和转账凭证就认定其与xxx公司之间建立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错误,但李x作为一方当事人,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二审中为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法庭接受李xx申请对其提供的知情人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取证,通过质证,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李x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x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律师意见:该案体现了民事审判中证据的重要性,法院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审、二审法院严格按照证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体现了司法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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