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冯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某、史某
李某自备一些机械设备,农闲时经常组织人员从事混凝土搅拌施工等承包工程。2016年10月5日,李某承包水泥地坪的混凝土施工工程,李某雇佣冯某、史某等人从事混凝土施工。当晚施工结束后,李某、冯某乘坐史某三轮车回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冯某、李某、史某等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史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受伤后,先被送至人民医院急诊,后起诉李某、史某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某的各项损失86756.72元;二、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某的各项损失86756.72元。
【律师解析】
虽然本案不是劳动工伤案件,是在干活结束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在审判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参照了劳动法上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的责任主体和要求责任方支付的金额基本得到支持,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本案结语】
对于受雇者在工作中受到侵害的案件,责任的划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获得赔偿金额的多少,建议委托律师专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