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田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万某
万某系个体工商户,在A经营车床加工、液压油管加工。房某受雇于田某,驾驶田某所有的B号自卸货车。2017年5月11日,房某即驾驶车辆到弯眸经营的店铺门口要求万某进行油管加工。房某升起货箱后,跳到车底盘上作业,被突然坠落的货箱砸压,房某当场死亡。田某与房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田某赔偿40万元。后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由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田某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
【律师解析】
房某在万某经营的门店修理货车,房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负未付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证明万某对房某的行为进行放任或是同意。
【本案结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