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秦某甲、秦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何某、史某、赵某
2017年11月2日,何某、史某签订《建房合同》:何某和将A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史某施工。协议签订后,史某组织人员施工,并将吊砖工作承包给赵某完成。之后赵某邀约杨某、秦某具体吊运砖块。2017年12月10日17时左右,秦某在三楼操作吊砖机器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发生机械断裂,秦某随着断裂机械从三楼坠落后死亡。秦某甲、秦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史某、赵某承担各项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28505.6元;
二、由被告赵某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7126.4元;
三、由被告何某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85632元;
四、被告史某、何某、赵某在其各自赔偿范围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事故发生后对死者的家属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委托律师后,律师迅速确定了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扩大赔偿主体有利于受害者家属的赔偿得到保障。通过充分的证据收集,尽量减少案件的拖延时间,尽最大努力使受害人家属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
【本案结语】
提供劳务者受损案件中如果雇主积极主动赔偿还好,但很多情况雇主并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就造成了赔偿的拖延,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争取快速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