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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划分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量:284


【案情】 受害人张某驾驶摩托车从A县B镇东门街经过时,被倾倒的梧桐树砸伤,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为此将A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判决】 A县法院一审判决D政府承担70%责任,死者30%责任;中院二审改判为D政府30%责任,死者70%;而到了省高院再审又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D政府承担100%的完全责任。【分析】 这一案件,经过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判决结果也呈现出戏剧性的翻转。小编倾向于一审的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1、当事人是否有自身过错:由于本案我们并不能对张某在树木倒塌时的驾驶状态进行认定。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则应当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即使张某在树木倒塌过程中停车张望,从常识进行分析,这也是人类在大自然进化过程中的本能。当人类听到后面有巨大响声时,第一反应绝不是若无其事的继续行驶,而是停下来回头观察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再根据所观察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法院不能因为假设张某如果不停留而继续行驶就不会造成自身损害而判断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那假如受害人继续行驶会受到伤害而停车观察反而逃过一劫呢?用假设判断受害人应当采取的合理避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符合常理,不合逻辑的判断。因此,无论是从证据角度考量,还是从常理角度推断,当事人对这一侵害都不存在自身的过错。 2、D政府的责任:对于梧桐树的倾倒,D政府认为并不属于其管理的范围。其理由是梧桐树所在的那块地已经转移给了税务所,根据物随地走的原则,那块土地上的梧桐树也当然的属于税务所的管理范围,因而D政府并没有管理的责任。但该梧桐树应当属于公共财物,并不属于税务所所有,D政府也当然的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尽管我们并不能苛责人民政府在各个方面都承担责任和义务,但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对于城市的公共财物,还是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类比而言,这就好像动物园作为管理者对于动物园中的每一动物、植物及设施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3、公平责任: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害人张某对于自身受到的侵害并不负有过错责任,D政府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但小编认为由D政府负完全的民事责任又是对于政府管理责任的苛责,是对于政府能力的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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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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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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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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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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