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律师亲办案例
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的,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方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量:963
   2006年6月,某机械厂与某纺织厂经过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某机械厂向某纺织厂提供两条生产线,同时,由某机械厂负责送货、安装、调试。待调试完毕,经验收能够顺利运营生产后,某纺织厂在一个月内支付该两条生产线的全部费用。协议订立后,某机械厂遂组织人力物力,准备将机器设备运抵某纺织厂进行安装调试。但该厂从其他渠道得知,某纺织厂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为了保险起见,某机械厂便派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考虑到自己在给其安装生产线后能否收回货款的问题,某机械厂便致电某纺织厂,表示因某纺织厂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合同有可能不能正常履行,因此通知某纺织厂暂且不为其安装。如果某纺织厂坚持要求现在安装,请某纺织厂提供担保。某纺织厂要求某机械厂履行合同义务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提供担保事项,某机械厂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某机械石民某纺织厂签订了生产线合同,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某机械厂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前,某机械厂得知某纺织厂面临经济危机,有可能会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过调查,这一事实被证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机械厂的做法是合理适当的,也履行了相应的附随义务,因此,其有权得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这是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利。如果某纺织厂不能为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某机械厂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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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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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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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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