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量:510

【基本案情】

原告 戴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某、甲装饰公司

2017年4月6日,甲装饰公司承包了A装饰工程,此后装饰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施工,赵某雇请戴某施工。同年5月28日下午5时许,戴某施工时从赵某提供的人字梯上坠落,造成头部和全身多处受伤。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72天,花医疗费389762.79元,花交通费553元,于2017年9月8日出院。2018年1月18日戴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软化灶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左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并左肩关节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左锁骨及左髂骨内固定钢板取出术)约需24000元;本次损伤误工共计240日,护理时间为120日,共支出鉴定费2600元。戴某住院期间甲装饰装饰有限公司共支付了74546.60元费用。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称其也是受甲装饰公司雇佣,不存在工程分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戴某因伤而受到的损失491645.79元,由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72076.03元,除已支付74546.60元外,还应当支付97529.43元,赵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221240.61元,其余部分由戴某自行承担;二、装饰有限公司、赵某分别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装饰有限公司对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224240.6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赵某在甲装饰有限公司承接的A装饰工程中,承揽水电安装工程的事实,结合本次施工中,施工的工具均由赵某提供的事实,可以认定赵某在涉案工程中与甲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甲装饰有限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赵某这一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本案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甲装饰有限公司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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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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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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