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蒋某
被告 甲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23日,蒋某就其所有的A牌小型越野客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17年3月5日,蒋某上述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处理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同日,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负责该车维修费用等内容。上述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查勘,蒋某一直将保险车辆停放在4S店汽车修理厂并多次催告甲公司定损,但无果。2016年6月13日,蒋某委托委托乙相关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评估。乙相关机构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事故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价格人民币531386元,蒋某为此支付评估费11500元。后蒋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一直未予核定赔偿。双方对受损车辆的定损和理赔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身份,驾驶人是蒋某还是李某。
【判决结果】
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蒋某关于陈述案发时自己不在场的情形前后矛盾。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涉案事故发生时司机为李某。律师通过精准的论述,排除了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能仅凭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李某为驾驶人。在甲保险公司调查涉案事故时,蒋某及李某某均陈述事发时交警未到现场处理。庭审时对同一份证据,鉴证前不予认可,鉴证后又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蒋某报险时的陈述并结合全案证据,再审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