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转非农业户口可争取更多权益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量:99

【基本案情】

原告 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乙保险公司

2017531日18时07分许,郭某驾驶A轿车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马某相撞,造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支付马某家赔偿款96592.23元,保险公司为垫付医疗费10000元。郭某驾驶A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郭某主张马某生前患有尿毒症,可以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乙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赔偿马某甲多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失1047886.90元,除已付10000元,应再付1037886.90元;二、马某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郭某已支付的赔偿款96592.23元;三、驳回马某其余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经过律师的指导马某甲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马某甲的房屋权属证明,使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马某甲已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本案受害人马某系该户内同住家庭成员,因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马某的死亡赔偿金。郭某主张因马某本身患有严重的尿毒症影响救治,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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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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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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