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伙同他人从网上购买国外的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信息,再通过电脑、写卡器以及写卡软件将信息写入汤某等人提供的旧磁条,后由汤某等人持卡到国内的超市进行刷卡套现,情节恶劣。在接收委托后,律师及时会见汤某,了解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代理思路,提出汤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他人比较轻,最终法院判处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