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未依约迁出户口,买方如何处理?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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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7年3月19日,王杰(化名)、杨双文(化名)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杰出资125.5万元购买杨双文所有的沈阳市大东区道里街×甲—×号112室房屋,建筑面积132.96平方米。该合同第6条第3款、第12条对于不按时迁出户口的情况,约定了5000元的户口迁出保证金,并详细约定了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王杰向杨双文支付125万购房款,尚有5000元未付,作为杨双文应向王杰支付的户口迁出保证金。杨双文户口现仍落户在王杰购买的房屋地址未迁出。王杰多次催促,但杨双文却一拖再拖,无奈,王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杨双文将户口迁出沈阳市大东区道里街×甲—×号112室;2.依法判令杨双文因未将户口从交易房屋迁出而支付违约金125500元;3.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杨双文承担。

杨双文辩称,涉案房产未交付,我一家三口户口无法迁出,前夫不在国内,违约金约定是由买方单方提出,我方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王杰、杨双文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杰已向杨双文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杨双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户口迁出,至起诉时杨双文仍未将户口迁出,杨双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杨双文承担多少违约金的问题,本案王杰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实际损失发生、预期利益无法预见,且现房屋状况并不影响王杰将户口落在此处。依据合同第6条第3款,杨双文须向王杰支付5000元,作为户口迁出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予返还,即王杰不用再向杨双文支付5000元购房款。关于王杰主张杨双文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因办理户口迁出事宜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对于该项诉请,杨双文可向办理户口迁出事宜的机关申请主张。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户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对王杰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本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兼顾本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有无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数额为20000元。

裁判要点

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双方在合同中对户口迁移问题作出约定的,因户口迁移而导致违约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应当结合案件诸多要素后综合判定。

律师分析

一、要求卖主迁出户口,法院不支持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以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户口,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较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协商处理。

二、合同明确落户事宜,不迁或逾期迁走按违约处理

法律没有强制对方户口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违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落户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本案中,王杰、杨双文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杰已向杨双文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杨双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户口迁出,至起诉时杨双文仍未将户口迁出,杨双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王杰、杨双文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6条第3款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致同意,出卖人留存人民币5000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于买受人处,待出卖人于2017年7月30日迁出原有户口后返还出卖人该户口迁出保证金。如出卖人逾期迁出原有户口,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最高额不超过该保证金,并于该户口迁出当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迁户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杨双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户口迁出,现杨双文仍未将户口迁出,杨双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第12条的约定,若本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的约定内容为准。出卖人承诺,该交易房屋内有户口,保证在约定之内将户口迁出,且保证在房屋交付前不再迁入任何户口,如出卖人承诺不实,应承担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杨双文就本案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已经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二审法院兼顾本案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有无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的违约金数额为20000元。

三、买方可否因卖方户口未迁出,而提出解除合同

户籍问题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及房屋产权的转移造成障碍,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亦可以继续履行,卖方通过签订合同购买诉争房屋的目的应能实现。户籍问题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买方以户籍问题系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王杰、杨双文不能解除合同。   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户口迁出事宜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仅以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迁移户口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是法院受理范围,也不是法院所能控制的。

2.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买方可以卖方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法院可以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卖方的逾期时间及过错程度、买方的实际损失及其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意该房屋下是否有房主亲属等其他人的户口,并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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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全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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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秀全
  • 执业律所: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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