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帮工人受伤,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89

【基本案情】

原告 袁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申某、A石材厂

申某是A石材厂经营者,袁某系B大型货车车主。因袁某得知A石材厂有意将石材运往甲地D厂,遂于2016年7月21日与其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B大型货车来到A石材厂,双方口头协商,由袁某将石材运往甲地D厂,运输费用由收货方支付。当日,A石材厂使用王某的叉车将石材运上B大型货车,其间袁某在车上、李某在车下共同指挥王某进行装车作业。在装第一包石材过程中,因包装石材打包带断裂,石材滚落将袁某砸伤。袁某伤后当日到院治疗。于2016年8月22日进行右侧膝上截肢手术。袁某因上述治疗支付医疗费84980.51元,其中申某支付医疗费4.8万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袁某的伤情于2017年1月18日评定为四级残;医疗终结时间自伤后时始至评残前一日止;在住院期间为大部分护理,出院后为部分护理,护理时间自伤后时始在住院期间内的时间及自出院之日起60日;安装假肢的残疾辅助具费为3万元,假肢每三年更换一次,更换费用为3万元,假肢每年保养一次,保养费用为假肢总价格的10%。袁某支付鉴定费4300元。

【判决结果】

一、A石材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416011.99元。二、申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A石材厂将石材出卖给甲地D厂,袁某将石材运往甲地D厂,袁某到石材的存放地A石材厂装运石材。A石材厂有义务将石材装车交付给袁某。在装车过程中,由于袁某在车上指挥A石材厂司机王某往车上安放石材,在此过程中石材散落将袁某砸伤。本案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袁某为帮助人,A石材厂为被帮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A石材厂作为被帮工人及实际受益人,未对袁某的行为加以明确拒绝、制止,故应对袁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